深圳优化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发布时间:2025-09-23分类:政策解读浏览:4271
(原标题:深圳优化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进一步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工作,助力盘活闲置商办用房等存量房屋。
《通知》优化了项目改建条件。除取得不动产权证的非居住房屋外,具有证明权属清晰的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等符合条件的房屋也可按规定改建。同时,与民法典充分衔接,对房屋改建涉及其他共有人或者业主利益的,须征得民法典规定数量的共有人或者业主同意。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此举目的是让一些在建项目也可以纳入改造的范围,否则建成之后再改,成本非常高。
《通知》还强化了改建安全监管。改建项目严格实行施工报建管理。施工设计阶段,企业要按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施工设计。区住房建设部门要对改建项目提供消防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满足消防安全要求。项目施工阶段,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改建项目按图施工进行监督。此外,《通知》规范了室内空间使用方式,在保障安全、满足日常生活起居活动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通过钢结构搭建、整体家居定制等装修装饰方式增加室内使用空间,但禁止违规加层或者加建。
《通知》还调整了项目认定程序。改建项目认定权限下放到区政府。区住房建设部门受理改建项目申请、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审通过后即可出具项目认定书。对此,李宇嘉认为,深圳市政府只管“标准和底线”,具体执行都放到区里,以提高基层的能动性、创造性、突破性。各区对具体项目的掌握,项目推进中的堵点以及在规划报建、施工设计审查、验收等一体化推进过程中,更有操作性。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活动,《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10月28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房源发布管理方面,《细则》明确,运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自有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但要确保各渠道发布的社会类保租房房源相同且同一房源的挂牌租金(有促销价格的,按照促销前的价格)和租赁状态相同。
在承租条件核查方面,《细则》对承租社会类保租房实行承诺制,由区住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人员入住的,督促运营管理单位解除合同、腾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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